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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
日期:2012/10/22 21:09:27     

1. 適用範圍
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適用於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經營的信用機構(下轉稱"銀行")所批出的用作在自由市場內取得自住獨立單位的貸款。同時,該計劃旨在藉提供信用擔保,協助澳門的永久性居民獲得為取得房屋所需的銀行融資。

2. 提供信用擔保的條件

一、 銀行評估的單位價值不超過澳門幣二百六十萬元;
二、 銀行批給的貸款金額不超過上項所指金額的百分之九十;
三、 單位的使用准照已發出;
四、 若單位的使用准照尚未發出(俗稱"樓花"),必須具有由主管實體發出的工程准照,且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已訂立及已在物業登記局登記;
五、 單位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用途;
六、 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在第18/2009號行政法規生效後訂立。


3. 申請要件

一、 屬澳門居民的家團或個人可申請信用擔保,但擬取得的單位必須用作申請人及其家團自住。
二、 家團是指因婚姻、事實婚、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
三、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家團的申請表內,但配偶非為澳門居民除外。
四、 為適用第18/2009號行政法規,申請人是指提出申請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個人或至少一名家團成員:
 
(一) 年滿二十一歲;
(二) 在澳門居住滿七年;
(三) 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五、 個人申請人、家團各成員以及兩者的配偶均不得:
 
(一) 在遞交申請表之日前的三年內,以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屬澳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或獨立單位的所有人或澳門任何私產土地的所有人或承批人;
(二) 在第18/2009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以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屬因取得都市房地產而獲貸款的人;
(三) 屬已獲房屋局許可按第18/2009號行政法規、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或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的規定取得房屋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成員;
(四) 屬已獲房屋局許可取得按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建造的房屋(或稱"經濟房屋")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成員。
六、 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已按七月八日第35/96 /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的規定獲許可取得房屋,或根據第 18/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已獲補貼的家團中的成員脫離家團,獨立申請信用擔保。


4.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信用擔保須向房屋局遞交經適當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
二、 申請表尚須附同申請人及各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並須於獲得銀行的貸款許可後至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前遞交。
三、 為遵守信用擔保金額上限,申請卷宗應根據房屋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
四、 如卷宗資料不足,則其排序編號以交齊有關資料時的收件登記編號為準。

5. 申請程序 房屋局於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將有關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如申請獲得批准,房屋局於上述期間內發出聲明書及送交有關銀行,以及將其影印本送交澳門金融管理局。

6. 信用擔保額 每一申請可獲提供金額上限為銀行評估的單位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且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澳門幣四十萬元的信用擔保,該擔保額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應繳的負擔。

7. 信用擔保的期限 不論貸款期限為何,獲提供信用擔保的期限自發出聲明書之日起計,最長為十五年。

8. 訂立公證書

一、 貸款合同應於許可書發出之日起計一年內以公證書訂立,否則取消有關信用擔保。
二、 在上項所指期限屆滿前向房屋局解釋並獲接受者,該期限得以相同期間延長,最多延長兩年。

9. 信用擔保的消滅 信用擔保於獲擔保的銀行貸款已全部償還時消滅。

10. 合同無效 貸款合同宣告無效,則相應的信用擔保亦隨之無效。

相關連結

- 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一般項目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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