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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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澳門居民的家團或個人可申請發放補貼,但擬取得的單位必須用作申請人及其家團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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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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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團是指因婚姻、事實婚、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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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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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家團的申請表內,但配偶非為澳門居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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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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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申請人是指提出申請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個人或至少一名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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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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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二十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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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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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居住滿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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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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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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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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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人、家團各成員以及兩者的配偶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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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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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遞交申請表之日前的三年內,以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屬澳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或獨立單位的所有人或澳門任何私產土地的所有人或承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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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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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以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屬因取得都市房地產而獲貸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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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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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已獲房屋局許可按第17/2009號行政法規、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或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的規定取得房屋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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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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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已獲房屋局許可取得按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建造的房屋(或稱"經濟房屋")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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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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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已按七月八日第35/96
/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的規定獲許可取得房屋,或根據第
17/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已獲補貼的家團中的成員脫離家團,獨立申請補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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