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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稅務革新 迎接國際標準
日期:2025/4/7 12:00:02     

澳門稅務革新 迎接國際標準

德勤中國華南區稅務副領導人 鄧偉文 德勤中國稅務經理 張俊成

    澳門稅務革新  迎接國際標準

    將在二六年全面生效的《稅務法典》旨在系統地整合現行單行稅務法律,還建立與國際稅收標準相適應的現代化稅務制度,《稅務法典》的頒佈標誌着澳門稅收體系的一次重大革新,旨在與國際稅收標準接軌,同時引入一系列新的稅務概念和機制, 包括稅務居民、常設機構、在空間上的適用(即屬地原則)、稅務住所、稅務代理人等,從而進一步確立並清晰澳門稅務制度基礎。

    稅務居民的定義與影響

    《稅務法典》引入了“稅務居民”的概念,分別針對自然人和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實體)設定了具體的條件,對於自然人,構成個人稅務居民的條件採用了比較常見的時間標準(一百八十三天)和住所標準。即使在澳門的停留時間不足一百八十三天,但若在該歷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有居所,並有條件推斷其有意向視該居所作為常居所,亦可認定為稅務居民。

    對於法人,構成企業稅務居民的條件亦採用了比較常見的住所標準以及實際管理機構標準。通常而言,住所標準一般理解為註冊地標準,主要考慮法人是否在澳門註冊成立。而對於實際管理機構標準,目前澳門尚未就構成實際管理機關在澳門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如參考鄰近地區如中國內地的規定,認定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會參考決策機構所在地、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地/經常居住地、主要財務記錄和會議紀要存放地等進行綜合分析。對於澳門實際管理機關的認定,這有待進一步觀察。

    需注意的是此條款已在二五年開始生效,對於外國企業而言,可能會因為實際管理機關在澳門而被認定為澳門的稅務居民。跨國企業集團應重新審視其澳門境內和境外決策機關以及高管的工作安排,以清晰集團內不同公司的經營管理安排,盡可能避免造成雙重稅務居民身份乃至被雙重徵稅的情況。同時,符合定義的納稅人可以考慮按其需要向財政局申請發出稅務居民聲明書,對於其澳門稅務居民身份保存明確的檔案證明。

    如何界定常設機構

    《稅務法典》引入了國際間常見的三種常設機構類型,包括固定型常設機構、工程型常設機構、代理人型常設機構。其中,相對特別的是澳門引入的固定型常設機構還納入了澳門舉辦展覽會、會議、研討會及工商展銷會的外地實體所設立的設施,與澳門重點發展的會展業相關聯。同時,工程型常設機構的構成時間標準是六個月。

    隨着常設機構條款的推出,跨國企業集團應重新審視其在澳門的現有業務安排是否有機會觸發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包括上文提及的固定型常設機構、工程型常設機構以及代理人型常設機構,及時優化業務模式從而避免構成常設機構。在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應注意後續營業稅登記等稅務遵從。同時,跨國企業集團應密切留意及跟蹤澳門財政局後續可能進一步公佈的有關如何界定歸屬於常設機構應稅利潤的方法。

    下期將會繼續分析《稅務法典》中其他的新稅務概念。

    德勤中國華南區稅務副領導人  鄧偉文

    德勤中國稅務經理  張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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