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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積極應對國際稅收變革
日期:2024/10/14 12:00:04     

澳門積極應對國際稅收變革

德勤中國華南區稅務副領導人 鄧偉文 德勤中國稅務經理 張俊成

    澳門積極應對國際稅收變革

    隨着全球經濟環境及經濟模式的不斷變化,各國的稅收政策需要配合而作出變革。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一直研究應對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風險的措施。目前,已有130多個國家和稅收管轄區就OECD/G20 主導的BEPS包容性框架的國際稅收改革方案(即雙支柱)達成了共識, 當中包括澳門。

    雙支柱稅改方案

    每個支柱都針對一個特定問題。 支柱一是針對全球規模最大的跨國集團公司,要求在其業務所涉及的市場繳納一定稅款。支柱一從全球合併收入超過 200 億歐元且利潤率(稅前利潤/收入)高於 10%的跨國集團開始實施,要求它們將部分利潤分配給市場國(即其客戶和使用者的所在地),而分配給市場國的利潤將通過使用一個公式化的方法得出。支柱二的關鍵部分通常稱為“全球最低稅”或“全球防止稅基侵蝕規則 (GloBE)”,要求大型跨國集團在其業務所涉的各個稅收管轄區繳納最低稅額 。最低有效稅率現設定為15%,有效稅率按特定規則計算。當某稅收管轄區有效稅率低於最低有效稅率時,集團須支付 “補充稅”(即差額部分的稅額)。該規則適用於收入在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集團,其適用範圍比支柱一更為廣泛。

    簡單來說, 支柱一是用以應對經濟數碼化帶來的國際稅收挑戰,而支柱二則要求各稅務管轄區政府以及跨國企業遵循特定的稅收標準,反映了許多稅務管轄區希望消除政府之間通過公司稅收優惠手段進行招商引資的競爭因素。現時經合組織及各個稅收管轄區都正在為支柱一及支柱二的具體內容作出相應的政策措施。

    稅務環境國際化

    近年來,澳門亦致力於參考國際標準逐步完善其稅務監管體系,並加入經合組織的BEPS包容性框架,承諾實施多項 BEPS 最低標準行動計劃,包括BEPS 第 5 項、第6項、第13 項及第 14 項行動計劃, 亦推出《跨國企業集團經營活動紀錄的規定》以及修訂《所得補充稅規章》。面對現時國際稅收政策的不斷變化,身為經合組織BEPS包容性框架一員的澳門亦持續積極應對上述BEPS雙支柱方案,為日益走向世界的本澳企業營造更國際化的稅務環境。下期將會繼續詳述BEPS支柱二對國際稅收政策導向的影響。

    德勤中國華南區稅務副領導人  鄧偉文

    德勤中國稅務經理   張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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