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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巴塞爾協議Ⅱ、Ⅲ實施策略
日期:2013/2/3 12:00:01     

探討巴塞爾協議Ⅱ、Ⅲ實施策略

丁 浩


澳門回歸以來,銀行體系穩健性持續增強。

    探討巴塞爾協議Ⅱ、Ⅲ實施策略

    回歸十二年來,澳門銀行體系的穩健性不斷增強,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直保持在高於14%的水準,具有較強的抵抗風險能力,不良貸款率由回歸前後的約20%下降至0.5%左右,銀行資產質量較高。

    在銀行監管方面,澳門金融管理局參照以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國際監管準則,結合本地情況,制定一系列監管政策法規,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澳門銀行業現處於“完全實施該協議Ⅰ,基本實施該協議Ⅱ第一支柱”的階段。

    加把勁接軌國際

    從實施時間來看,操作風險資本於二○一一年一月被納入法定監管要求,距該協議Ⅱ的頒佈已過去七年。在《2013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經濟財政範疇的施政主要工作將“防範金融風險,保持平穩增長”作為第一部分內容,其中又把“加強監管,確保金融體系穩健”列為首條,反映特區政府對防範金融風險、構建穩健金融體系的重視。報告特別提及“繼續分步落實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新資本協議》”,但預計完成時間為“持續工作”,並沒有明確限定。即使能在一三年完成該項工作,也距該協議Ⅱ的頒佈近十年。

    一三年是國際銀行監管新準則付諸實施的起點,作為一一年首爾峰會的成果之一,G20成員國承諾自一三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協議Ⅲ。世界上主要發達經濟體和新興經濟體大都在○八年金融危機後開始學習、研究、制定以該協議Ⅲ為主體的銀行監管準則。中國作為G20和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香港作為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已參與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與準則的研究制定工作。台灣一直緊跟協議步伐,在實施中積累豐富經驗。綜合以上從時間和區域維度的分析可看出,澳門銀行監管與國際準則接軌的工作仍存在較大的空間。

    由於協議具有較強的繼承和連續性,將各協議割裂或跳躍實施的操作性和科學性較差。雖然協議Ⅲ已推出,但澳門銀行業應加快實施該協議Ⅱ中的合理準則,以此作為探索實施協議Ⅲ的基礎。

    在協議Ⅱ的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中,巴塞爾委員會按照方法的複雜程度,提供多種計提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資本的方法。金管局應一方面鼓勵銀行採納先進的金融風險管理技術,另一方面要對這些技術帶來的順周期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可考慮建立適當的逆周期政策,如協議Ⅲ中建立逆周期資本緩衝的要求。

    較少關注協議Ⅲ

    考慮不同經濟體的具體金融環境和金融體制差異,協議Ⅱ第二支柱“監督檢查”強調本地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和內部評估過程的監督,不僅要保證銀行有充足的資本來應對業務中所涵蓋的風險,且還應鼓勵銀行開發使用更先進的技術來監測和管理風險。金管局在與銀行的溝通協調中,如何引導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將金融監管要求與銀行的穩健發展協調統一起來,是關係到協議Ⅱ第二支柱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

    協議Ⅱ第三支柱“市場紀律”要求監管部門建立一套一致、合理的信息披露標準以增強市場監督。第三支柱的實施需要金管局發出相應的通告,就銀行披露信息做出一致、科學的規定。這一過程中,亦可發揮澳門銀行公會等行業社團的作用。

    當前,澳門對協議Ⅲ的關注較少,官方文本僅在《澳門金管局年報2011》中提及。這一工作可從學術探討、業界反饋和監管論證三個層面展開。

    從協議Ⅰ至Ⅲ的多次修定中,一項基礎且重要的工作是對分子項即資本的構成進行界定。協議Ⅲ強調普通股在吸納損失時的重要性,對一級資本的定義更加嚴格,對二級資本進行簡化,將協議Ⅱ中用於吸收市場風險的三級資本剔除;對扣減項亦有相應的調整。金管局應當適時對資本的構成及扣減項做出調整。

    設最低資本框架

    根據協議Ⅲ的要求,由普通股構成的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將由目前的2%,提高至4.5%,在過渡期,一三年需達3.5%;一四年達4%;一五年起達到最終要求的4.5%。同時要求銀行設立資本留存緩衝,該緩衝由普通股構成,自一六年要求達0.625%;一七年達1.25%;一八年達1.875%;最終從一九年起達到2.5%。核心一級資本和資本留存緩衝均需由普通股構成,最終普通股佔風險加權資產比率將達7%。一級資本的最低充足率將由4%逐步調整至6%,安排了一三和一四年為過渡期,最低要求分別為4.5%和5.5%,至一五年開始要求達到6%。總的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仍為8%。協議Ⅲ的過渡期安排較長,這為澳門提供較充裕的時間,金管局應當盡快對這一最低資本框架進行探討,適時以通告的形式制定出實施巴塞爾協議Ⅲ的本地監管準則。

    金管局一一年頒佈《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為澳門引入協議Ⅲ中流動性風險指標打下基礎。協議Ⅲ的第二份文本《巴塞爾協議Ⅲ:流動性風險度量、標準及監控的國際框架》制定兩個國際統一的流動性風險定量監管指標,即衡量短期流動性情況的流動性覆蓋率(LCR)和衡量中長期流動性風險的淨穩定融資比率(NSFR)。金管局可在現有指引基礎上,建立對該兩個流動性指標的量化及披露工作。

    金融危機後,銀行的槓桿比率下限被設定為3%。協議安排較長的過渡期,一三至一七年為並行期,一五年起要求銀行披露槓桿比率及構成,自一八年起正式把槓桿比率納入協議Ⅲ的第一支柱。澳門銀行業務以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為主,銀行資產規模並不大,因此澳門銀行的槓桿比率可滿足協議Ⅲ的監管要求。同時,要求銀行披露槓桿比率的過渡期安排較長,金管局有較充裕時間進行槓桿比率披露的準備工作。

    分三段實施協議

    澳門實施協議Ⅱ、Ⅲ的時間表安排,總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一三至一五年):實施協議Ⅱ第二、三支柱;協議Ⅲ的研討及準備。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為:

    (1)利用兩年(一三至一四年)把協議Ⅱ第二、三支柱的內容結合本澳實際情況實施完畢。

    (2)利用三年(一三至一五年)完成九三年發佈的《第12/93-AMCM號通告》中所規定的“自有資金”組成及特徵的修定工作,滿足協議Ⅲ對資本構成的規範與要求。

    (3)協議Ⅲ的學習、研究和論證工作,為制定和實施“澳門版巴塞爾協議Ⅲ”做好準備。

    第二階段(一六至一七年):開始實施協議Ⅲ。

    (1)從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普通股資本最低比率由現行的2%逐漸調整為3.5%。

    (2)從一六年一月一日起,一級資本最低充足率由現行的4%逐漸調整為4.5%。

    (3)從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引入槓桿比率,為正式實施做好準備。

    (4)從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引入LCR,為正式實施做好準備。

    第三階段(一八至二○年):全面實施協議Ⅲ。

    (1)普通股資本最低比率由3.5%逐漸調整為4.5%,從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要求比率達4%,二○年一月一日達4.5%。

    (2)一級資本最低充足率由4.5%逐漸調整為6%,從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要求該比率達5%,一九年一月一日達5.5%,二○年一月一日達6%。

    (3)資本留存緩衝最低比率自一八年開始引入,從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要求該比率達0.5%,一九年一月一日達1.5%,二○年一月一日達2.5%。

    (4)從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引入逆周期資本,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5)從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槓桿比率。

    (6)從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LCR。

    (7)從一八年一月一日引入NSFR,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助理教授

    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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