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好地基可出售
樓花按進度付款保障權益
【本報消息】除“專款專用”外,一常會在預售方面亦有妥協,維持樓花建好地基即有條件出售。政府日後加強監管銷售手法,將在買賣合同中加入強制條款,要求發展商列出建築及實用面積等,保障消費者。
“樓花法”建議,只要樓花完成地基便可獲預售許可,一常會質疑標準太低。政府昨在會上解釋,現除了五層高樓宇,其餘都要建地基,高層大廈甚至要建地庫。雖然個案不盡相等,但地基、地庫佔整項工程比例並不少,接近三分之一,法案建議並不算低。若要求發展商“平頂”才能賣樓花或有影響,如影響發展商融資及出售樓花意慾。關翠杏稱,平衡而言,建好地基賣樓花相對可接受,“總比依家完全冇規範嘅時候好啲!”再者,規定供款與興建進度掛鈎,已可保障消費者權益。
政府指出,回歸前澳門經濟不佳,出現不少“爛尾樓”,但現時樓宇需求甚大,發展商會盡快建樓出售,“爛尾樓”已不多。是以“樓花法”主要目標不是“爛尾樓”,而是杜絕市場混亂。
就銷售手法,政府稱,完善銷售手法不單靠“樓花法”,尚要“中介人”等相關法律配合,但將以“樓花法”買賣合同強制條款作規範。要求發展商列明樓花的必要資料,如建築、實用、公共空間及會所面積等,不容造假。一常會更建議在售賣書中列明,政府將研究可行性。